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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改專欄/扣繳制度存在的法制疑慮
作者譯者:經濟日報/柯格鐘
出版日期:2013.03.07
【經濟日報╱柯格鐘】 2013.03.07 08:06 am
 
舊曆年過後的郵箱中,多出不少信件,多數是由扣繳單位寄來的扣繳憑單。坦白說,若不是藉由扣繳憑單的幫助,作為納稅人的自己,也並不完全清楚去年一整年,曾到哪裡作了哪些演講或報告(重點是拿了人家多少錢)。只是,我國扣繳制度之設計,存在諸多法制的疑慮,分兩方面問題,作進一步說明。
首先關於扣繳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。扣繳制度原係以稅捐立法方式,要求稅捐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,作為扣繳義務人,直接在所得發生的源頭,亦即給付所得予納稅人時,逕行扣取納稅人應付之稅款,為其繳納給國家,學說上因此稱為就源扣繳制(PAYE)。對於國家作為稅捐債權人而言,得以最少稽徵成本,完成徵稅的公共任務,自然樂於採用。
問題是,此制顯係將國家徵稅時本應自行負擔稽徵成本,轉嫁給非納稅人的扣繳義務人負擔,縱然此制設計確實有助提升稽徵的效率,從而對於公益有利,但立法僅要求特定人為公共任務之完成而作特別犧牲,仍不具完全充分的理由。因此,先進國家在制度設計上,或係採取侵害較為緩和之作法,例如由所得給付者定期申報,給予納稅人所得全額的方式代替,或雖仍維持扣繳制度,但容許扣繳義務人保有所扣取稅款之部分比例,作為其為國家完成徵稅任務的費用補償。
然而,我國PAYE制度不僅未給扣繳義務人補償,甚至在扣繳義務人因過失未能正確扣繳稅款時,要求擔負短繳稅款的補繳責任,並連帶處以依短繳稅款以倍數計算,個案中可能為鉅額的罰鍰。
不僅如此,我國還同時結合憑單制度,縱使扣繳義務人已正確扣稅並繳給國家,國家毫無稅收損失之虞,且有收款紀錄存在的前提下,仍要求扣繳義務人必須對納稅人填發扣繳憑單,否則即要給予處罰。立法者對本質上屬第三人之扣繳義務人,作出過度的行為義務要求,不僅於當初完成稅捐徵收之任務毫無必要,且屬過度,若加上前述可能發生的賠繳與處罰責任,此種「有功無賞、打破全賠」之立法,應係過度侵犯扣繳義務人的財產權與工作權。
此外,我國PAYE制度另一法制疑慮,在於立法者竟捨扣繳單位之機關與事業本身,以機關或事業中任職的某自然人,機關為「責應扣繳單位主管(實務上通常為出納),事業為「負責人」,作為法定扣繳義務人,從而,若有短扣繳稅款時,前述責令補繳與處罰對象,即以該自然人為對象。
實際上,有能力在給付所得時扣取稅款者,係機關或事業本身,並非該等自然人,本不宜以後者為法定扣繳義務人,更不宜區分機關與事業而作不同規定。足見,我國扣繳制度縱仍予維持,亦有徹底改造修法的必要。
(作者是成大教授,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、誠品公益基金贊助)
【2013/03/07 經濟日報】
 
全文網址:稅改專欄/扣繳制度存在的法制疑慮 | 稅務法務 | 財經產業 | 聯合新聞網http://udn.com/NEWS/FINANCE/FIN10/7741704.shtml#ixzz2NyxOxAr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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