據報載,有執政黨立委認為,立院已 通過復徵證所稅,然台股交易量未明顯恢復,故將提案修法調降證交稅率。惟行政院長表示,立院通過證所稅影響之層面有限,且目前台股指數未達8,500點, 證所稅尚未真正開徵,此時若談調降證交稅,屬「言之過早」。本文立場,籲請政府慎重考量,調降或廢止證交稅,改課貨真價實、符合量能課稅與簡便稽徵精神的 證所稅,藉此機會說明。
證交稅屬交易稅,學理上係為反映建 制並維護證券交易秩序所產生之行政成本,故證交稅應具費用稅性質,亦即,國家對股票交易人徵收此稅,係為填補交易人因股票交易行為所帶來的行政成本,具有 填補成本費用之意。蓋因這些成本費用,係因利用市場進行股票交易之人而產生,他人並未利用,故應僅由利用者繳稅負擔,不應以他人所繳稅捐代替,猶如只有使 用高速公路之人,才需繳交公路通行費或維護費的道理一般。另方面,證交稅為證券交易行為增加交易成本,故稅率不宜高課,否則將阻礙交易有效率地進行。此為 本文認為,政府應考量調降證交稅率,至多僅反映成本費用,多收即屬不義,最好能廢止證交稅,或改收使用規費亦可的道理。
證所稅為所得稅,符合量能課稅精神 之證所稅,是不論個人法人、不論本土外資、不論大戶小咖,不論交易額,只要有賺就課,有賠則原則准自所得減除。以現今電腦撮合及集保交易實態,證所稅在實 務上要做到大小核實且均實價課徵,技術上毫無困難。若比照債券利息之課稅,以10%分離稅率,由證券商代徵之,實務上亦將與現行課徵之證交稅同便利。此為 本文認為,我國實際可做到貨真價實,課徵證所稅的原因。
關於首次上市(IPO)與興櫃股 票,雖不少人持鼓勵創業的政策觀點,認此類股票所得之課稅,不應與一般證券相提並論,因此主張給予優惠待遇。惟從稅捐角度而言,錢就是錢,不論新創業還是 老企業,賺錢所表彰稅捐負擔能力,均屬相同。從而,沒有個人或企業可主張,自己所賺所得,該得國家之特別照顧,蓋因賺錢本身,就已是資本主義對個人或企 業,為其貢獻所作最大獎勵,再讓其不繳稅,則是錦上添花爾。
全世界只有少數國家,同時課證交稅 與證所稅,也只有少數國家,僅課證交稅,不課證所稅。台灣現在該做的是,效法多數法治國家,放棄證交稅,改課證所稅。政府不應繼續沈溺於證交稅收,一個違 反正義的稅收,不因國家收很多或收久了,不對的事就變對了。反之,合乎正義的證所稅,實務上也可設計的簡便易行,就看政府有無良知、勇氣與智慧加以推動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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